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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也有《劳动法》撑腰!江门社保代缴,代买江门社保

发布时间 2017-06-27 收藏 分享
价格 40.00
品牌 骏伯人力集团
区域 广东省 - 江门市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事业单位门卫受《劳动法》调整

案例

陈先生是肇庆市端州区某学校聘用的门卫,在单位工作近两年,因单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

2010年5月,陈先生向端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于5月26日收到该委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他所在的单位是事业单位,他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调整的范围。

说法

原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项指出:“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根据上述规定,在事业组织中工作的劳动者,只要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就适用《劳动法》。”

根据以上条款,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关键是其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陈先生是学校聘用的门卫,属于一般工勤人员,虽然未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因不在其,而且双方已存在近两年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端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陈先生的申诉依法受理。

知识点

工勤人员

工勤人员就是在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但不是国家在编人员,属于政府内部任职,国家不负责管理,不拨付工资的人员。

传统的工勤人员占用编制,为工人身份,但现在各地执行政策好像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招收的是临时工勤人员,所以待遇会有很大差别.而我这里指的是有正式编制的工勤人员,一般分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前者服务于公务员系统,但不能转任为公务员,后者服务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干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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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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