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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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骏伯人力 |
区域 | 广东省 - 惠州市 |
来源 |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案例 2016年6月2日,陈舍入职在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年7月,公司突然下发决定,要求陈舍从事促销员工作,并称逾期不办理入职手续便视为自动离职。 陈舍没有前往办理入职手续,并辞职离开该公司,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说法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才能向法院起诉。本案中,陈舍跨越了劳动仲裁这一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显然不合法定程序,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法律依据。 当然,也有些特殊的劳动纠纷案,无须“前置程序”,就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降低讨薪成本,加快追讨速度,法律已经为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即对于追讨欠薪的案件,不实行仲裁前置。 司法判例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6062号 本案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工伤赔付《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工伤赔付款项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精神,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各项工伤赔付款项54724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知识点 支付令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支付令具有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在收到法院来的支付令后,用人单位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并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来处理: (1)拖欠属实的,可以在支付期限内(15日内)支付,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无效。因此在收到支付令的15天之内,用人单位如果认为支付令所说的内容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提出异议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对支付的数额或者支付的理由提出异议,而不能“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等理由提出异议,更不能提出口头异议。 (3)如果用人单位在15天之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15天以后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劳动者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集团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10多年行业经验、300多个全国网点,荣获中国百强劳务派遣机构等众多荣誉,是中国网点齐全、队伍专业、服务高效的人力资源机构。主要提供人力资源外包、人才派遣、社保代理等服务。 咨询热线: 联系人:魏先生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热线:020-38023598-83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8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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