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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真的不能辞退吗?汕头社保代缴,代办汕头社保

发布时间 2017-06-19 收藏 分享
价格 40.00
品牌 骏伯人力
区域 广东省 - 汕头市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据《厦门日报》报道,晓晴(化名)原是厦门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政商务部经理。2015年9月,公司在她怀孕期间突然发出人事任免通知,称为了让她安心生育,同时确保部门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免去她的经理职务。2015年10月产假开始,11月她就被公司通报开除了,理由是她“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侵犯公司财产”。

    生个孩子就丢了奋斗七年的工作,临走时还要背上违纪的污名,晓晴很不甘心。她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先后提起仲裁申请、起诉,均被驳回,晓晴不服,又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经过审理,公司出具的几项重要证据都遭到法院驳回。厦门中院认定,网络公司违法解除与晓晴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643.18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很显然,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是享有特殊保护的。

    但是,如果“三期”女工不遵纪守法,也拿她没办法呢?也不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以必要限度为由,不能妨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不能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如果女职工“三期”期间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仍然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公司以晓晴“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侵犯公司财产”为由,将其开除,如果公司能提供确凿证据,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无法举证,就应承担举证无能的法律后果。这也是该公司败诉的原因。

司法判例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78、4179号: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佳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负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佳濠公司提供的《广州永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仅能证明其司财务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并不能认定梁仕琼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报告是在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佳濠公司作出解除与梁仕琼劳动关系时并无该依据。况且梁仕琼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确定怀孕,佳濠公司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佳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梁仕琼主张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该项数额为21000元(7000元/月?1.5月?2倍)。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判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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