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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 (1)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三、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联系人 | 李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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