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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力资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2017-05-04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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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一.劳务派遣合同vs劳动合同
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劳务派遣是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


二.概念辨析
派遣单位
一般是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用工单位
劳动终发生的单位,即具体的企事业单位。
派遣人员
劳动关系隶属于派遣单位,但实际在用工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
如果你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你就是单位的员工,我们之间既有劳动关系,又有用工关系咩~
劳务派遣关系
如果你属于劳务派遣的员工,那么你真正的老板应该是派遣单位,我和派遣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
……………
你只是在用人单位需要人手的情况下,被派到该单位工作,更接近于“租赁”的关系,福利待遇有可能会出现和正式员工不一样的情况~


三.政策要点
说起劳务派遣,很多童鞋不免联想到权益纠纷,这要从劳务派遣的几个痛点说起。
痛点一
差别待遇
困境
过去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不是企业正式录用的员工,往往享受不到正式员工应有的待遇,轻则无缘奖金福利,重则工资相差数倍;而企业也会把劳务派遣人员当廉价劳动力使用,大量引进并克扣待遇。
新政策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痛点二
劳务派遣用工泛滥
困境
如同前文所述,由于用人单位不能公平对待派遣人员的薪金待遇,往往把劳务派遣作为廉价劳动力的来源,无限制地加以引进,违反了劳务派遣是补充性用工形式的初衷。
新政策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痛点三
市场混乱
困境
过去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只要50万元,因为门槛较低规范不统一,市场鱼龙混杂,各类投机取巧、坑害劳动者的违法现象也屡见不鲜。劳动者面临举证困难、投诉无门等维权难题。
新政策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四.建议
虽然13年出台的新政策从制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偏差和陷阱,需要各位童鞋熟悉相关法规,具备一定的维权意识,签订合约前多留个心眼。小心驶得万年船咩~
1、选择正规、记录良好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大树底下好乘凉~
2、和用工单位签订合约前,多多了解同类岗位的福利待遇水平,如有疑问及时沟通,培养维护个人权益的意识~

 

 

联系人 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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