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咨询/策划 酱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酱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发布时间 2023-09-12 收藏 分享
价格 16000.00
品牌 郑州联合
区域 全国
来源 郑州联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酱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类产品包括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

发酵酿造而成的各种调味酱,以及以调味酱为主体基质添加各种配料

(如蔬菜、肉类、禽类等)加工而成的酱类产品,主要包括甜面酱、

黄酱、豆瓣酱等。酱类产品申证单元为1 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酱。酱生产许可证的有

效期为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6。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前处理→蒸料→制曲(或酶法)→发酵→后处理→ 包装

→成品

调味酱→配料处理→熟制、搅拌→灭菌→ 包装 →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前处理、制曲、发酵、配料处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种曲(外协的除外)、制曲、发酵、后

处理和灌装(包装)的工艺要求。成品包装应与生产区域相对独立。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

毒。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酱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加工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 种曲(外

协提供不要求)、制曲设施。3. 发酵酿造设施。4. 包装设施。

其它酱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配料加工设施;2.熟制设施;3.灭菌设施;4. 包装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8-2003《酱卫生标准》、SB/T10296-1999《甜面酱》、

SB/T10309-1999《黄豆酱》、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酱类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

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pH0.01);(二)天平(0.1g);(三)分析天平(0.1mg);

(四)干燥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

(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酱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

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

应当每年检验2 次。

联系人 李洁
0371,56789370, 15137100030 2671848904
郑州市建设路百花路交叉口鑫苑国际广场413
15137100030@126.com
上一条 下一条
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