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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发布时间 2023-09-12 收藏 分享
价格 16000.00
品牌 郑州联合
区域 全国
来源 郑州联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鸡精调味料产品包括以味精、食用

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

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

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鸡精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

1 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鸡精。鸡精调味料生产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5。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前处理→搅拌、混合→浓缩、干燥→包装 →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配料、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产品中未含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

2.氯化物含量过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

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搅拌、混合、浓缩、 干燥(造

粒)和成品包装的工艺要求,成品包装应与生产区域相对独立。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鸡精调味料类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加工设施(选料、切碎、蒸煮设施等);

2. 混合均质设备;

3. 浓缩、干燥(造粒)设施;

4. 包装设备;

5. 冷藏设施。

使用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为原料的企业, 原辅料加

工设施和冷藏设施可不作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鸡精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

使用的原料鸡应符合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的规定,并符

合有关的检疫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如味精),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酸度计(pH0.01);

(二)天平(0.1g);

(三)分析天平(0.1mg);

(四)干燥箱;

(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六)微生物培养箱;

(七)生物显微镜;

(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鸡精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

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

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 次。

联系人 李洁
0371,56789370, 15137100030 2671848904
郑州市建设路百花路交叉口鑫苑国际广场413
1513710003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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