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描述: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
联系人 | 希海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