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管理咨询 用人单位未缴费,职工非因工死亡如何赔偿?丹东社保代缴

用人单位未缴费,职工非因工死亡如何赔偿?丹东社保代缴

发布时间 2017-09-06 收藏 分享
价格 40.00
品牌 骏伯人力集团
区域 辽宁省 - 丹东市 - 元宝区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今天小编给大家讲一个关于用人单位未缴费,职工非因工死亡如何赔偿的案例——

案例介绍

非因工死亡亲属无法享受相关待遇之争

单某2012年10月起在江苏省徐州市某玻璃公司工作。公司为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3年10月, 之后一直欠缴。

2015年8月20日, 单某因感情纠纷遇害。 单某死亡时, 其母已满55周岁, 无工作, 符合供养亲属条件。

2016年7月,单某父母申请仲裁,述称因单位欠缴单某的社会保险费,导致无法享受单某非因工死亡待遇,要求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公司辩称,单某是因感情问题遭杀害,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都不应支付上述待遇。

案例审理

欠缴社保费死亡职工亲属待遇由单位承担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

《劳动法》 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看出,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强制征收,公司为单某缴纳社会保险理费是其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单某属于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法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此外,江苏省另外还规定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若公司与单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则单某父母能够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一次性救济费。

因所在单位欠缴单某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单某父母不能领取相关待遇,该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终,仲裁委支持了单某父母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审一致。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为国内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社保咨询及办理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先生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热线:020-38023598-83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803-806

联系人 魏先生
13411160517 1250216152
wxyhr302@hr668.com
上一条 下一条
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