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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吗?韶关社保代缴,韶关社保代理

发布时间 2017-09-04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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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骏伯人力集团
区域 广东省 - 韶关市 - 武江区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那么问题来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已经约定的试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延长。

但是,我们并不这样认为。

试用期到底能否延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长为六个月。因此,如果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不能延长的。但是,如果约定的试用期不满六个月,我们倾向认为,试用期是可以延长的。

怎样延长?主要区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约定的试用期并不是法定的长试用期,此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但延长后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的长试用期。

举例说明: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法定的长试用期为6个月,约定的试用期只有3个月,此时双方可以直接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但延长后的试用期长不能超过6个月。

情况二:约定的试用期已经是法定的长试用期,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但延长后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的长试用期。

举例说明: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法定的长试用期为2个月,约定的试用期也是2个月,此时双方可以协商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为3年,同时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但延长后的试用期长不能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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