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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连带责任?清远社保代理,清远社保代缴

发布时间 2017-07-05 收藏 分享
价格 40.00
品牌 骏伯人力集团
区域 广东省 - 清远市 - 清城区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案例——

肖某是某网络公司的工程师,2014年2月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为了培养业务骨干,网络公司于2015年4月送肖某到美国进行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回国后,肖某以工资少为由于2015年8月,向公司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等公司答复,肖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便不辞而别,跳槽到某科技公司上班,并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肖某离岗后,尽管公司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仍给公司造成1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此后,网络公司要求肖某回原单位上班,肖某没有回应。网络公司又与某科技公司进行书面联系,希望能让肖某回网络公司工作,但科技公司以已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与由予以拒绝。于是网络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肖某和科技公司对网络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由此可见,劳动者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且“办理工作交接”。否则,在法律上是不能认定为“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本案中,肖某不辞而别,显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其仍是网络公司的员工。随后,他又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一女嫁二夫”的事实。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科技公司没有对肖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作初步审查,就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肖某,侵害了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且给网络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网络公司以肖某和科技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青见禾惠君建议,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知识点——

用人单位应担哪些“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作为国内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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