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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不交接,企业能扣押工资吗?广州社保代缴

发布时间 2017-06-19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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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骏伯人力
区域 广东省 - 广州市 - 天河区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陈某原始广州某电子设备公司的工程师,今年3月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并于3月31日离职。4月15日本应是该公司的“出粮日”,但称某并未收到自己3月份的工资。于是,他去电公司财务询问有关情况,财务人员告诉他:公司人事部有份通知称,陈某不辞而别,未办工作交接,遂扣除其3月份工资6800元。

于是,陈某求助小编,希望能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此可见,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任何一方都有相关义务,其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也就是说,办理工作交接是离职员工的法定义务。

那么,如果离职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工资呢?答案是否定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因不交接工作导致公司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知识点

员工离职时不办理工作交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员工离职的时候不配合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办呢?

    一种是依照法律规定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就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等都于交接完毕时支付。

    另一种是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视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样会对劳动者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1、对于原本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会丧失经济补偿金;2、对于自动辞职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会由辞职转变为因严重违纪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其以后的再就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三种是让不办理交接就"自动消失"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加入劳动法规定的“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条款,并将之细化,以此来约束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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