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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东恒标书制作-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如何处理?供应商们快来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 2025-03-21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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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许昌东恒标书
区域 全国
来源 许昌市典鸿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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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东恒标书制作-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如何处理?供应商们快来了解一下!

近日,有供应商朋友向小编咨询了一个在政府采购领域颇为棘手的问题。该公司参与一项物业服务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指出,其投标文件里所提供的部分退伍军人不具备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的资格,基于此,判定该公司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这一判定结果犹如一记重锤,直接关乎公司投标的成败。然而,该公司秉持严谨态度,向税务机关进行深入咨询,结果发现政府采购中心的上述认定存在错误,并不成立。于是,问题随之而来:倘若后续质疑投诉成立,那么该项目究竟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招标呢?

小编深入查阅相关资料后,对这一复杂问题进行了系统总结。首先,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评标报告签署之后,除非出现诸如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特定情形,否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是不被允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从这一规定可以清晰看出,符合性审查错误并不在上述可重新评审的情形之列。

符合性审查结果对于投标人而言,无疑起着决定性作用,甚至可以说关乎其投标命运。但遗憾的是,现行法律法规针对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这一情况,并没有给出明确统一的处理方式。不过,我们可以从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首千零八十五号)中窥探出财政部的处理思路。在该案例中,符合性审查错误被认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首款第(二)项所规定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至终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废标。

然而,小编经过深入研究认为,评标委员会出现的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其实更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的违法行为范畴。一旦被认定为此类违法行为,那么其评审意见自然应属无效。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这类违法行为,并且项目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此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便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同时还需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因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从而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评审专家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曾经有某项目因评审专家错误评审,导致原本具备优势的投标人落选,该投标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至终涉事评审专家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联系人 吴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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