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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奖励!宿州市科技进步奖申报奖励、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 2022-08-05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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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合肥卧涛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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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补贴

对获得国家ji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每项给予z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 “一事一议” 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奖励金额的1:1配套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市、县区(园区)各按 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 用于获奖项目d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宿州市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  

根据《宿州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国科发监〔2021〕37号),提名项目(人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重大科技成就奖:被提名人原则上应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d一完成人。应突出被提名人的历史定位和科学贡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学术地位。

2.自然科学奖:提供的主要论文(专着)应当于2020年3月31日前公开发表。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篇。所列论文(专着)署名d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应为省内单位。

3.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4.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应是在与安徽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境外人员(组织)。生产、经营、招商引资、贸易往来等不在该奖范围之内。

5.外国人作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被提名人的,需在中国国内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列入国家、省部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并提交验收报告。

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医学类项目,凡未列入国家、省(部)、市计划的自选项目,需提交单位立项依据及结题验收报告,验收时间应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

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凡未共同承担国家、省部计划(基金)的、无共同知识产权的,需提供有效的前期合作证明材料。

7.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2020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21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8.2020年度经受理评审但未授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不得以同样技术内容和材料再次提名2021年度省科技奖。(缓评及异议处理完毕不影响再次提名的项目除外)

9.项目技术内容未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

10.项目完成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d一完成单位须是宿州市内注册的单位。

11.提名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将记入宿州市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联系人 钱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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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516237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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