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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往往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相关事宜。代理人在办理具体的事项时,应当注意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要求。 免费咨询热线:19855107810(可加V) 1、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请求书中注明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方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请求书中未写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的、未填写专利代理人信息的、未填写或填错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码的,审查员会下发针对专利代理委托手续的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提交补正后的请求书替换页。 请求书中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以及专利代理委托书中的签章一致。不一致的,审查员会下发针对专利代理委托手续的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提交补正后的请求书替换页。 2、专利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填写的专利代理人姓名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一致。不一致的,审查员会下发针对专利代理委托手续的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提交补正后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或者办理针对专利代理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一定要加盖公章,而不是合同专用章。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更多知识产权类疑难问题,需要咨询或者代理申请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卧涛小编为您在线解答指导! 免费咨询热线:19855107810(可加V)
联系人 | 闻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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