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咨询/策划 惠州社保代买,代缴惠州社保,惠州五险一金代理,惠州劳务派遣,惠州社保外包

惠州社保代买,代缴惠州社保,惠州五险一金代理,惠州劳务派遣,惠州社保外包

发布时间 2019-04-18 收藏 分享
价格 40.00
品牌 骏伯人力
区域 广东省 - 惠州市 - 惠城区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

详情描述:

惠州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应由谁支付工伤待遇

黄某是某公司职工,2016年6月1日因生产事故受伤,2016年8月1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2月3日鉴定为8级伤残。2017年7月,黄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黄某发生工伤事故至解除劳动合同时一直存在欠费的情况,直至2017年10月9日才缴纳2017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黄某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办机构告知其应向用人单位主张。

黄某没有要求公司支付,而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案件结果】

经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黄某诉求。

争议焦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如果劳动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行为,该由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焦点分析

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理由是:按时足额为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补缴。《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本案中,黄某在单位补缴社保费后才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这一费用属于“新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理应支付。而且,用人单位已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没有影响基金安全和支付负担,基金不支付待遇有失公允。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理由是:公司在黄某发生工伤事故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均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认定公司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与事实不符。补缴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即补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补缴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需求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当时用人单位尚处于欠缴阶段,因此这项费用不属于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费用。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点。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遵循第二种观点作出的

如何选择惠州专业的社保代理机构?

经营资质   专业社保的社保外包公司应该具备人力资源和和会保障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服务经验   社保缴纳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只有操作过,才知道各个城市的操作规则,要选择有经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

资金安全   收费低、成立时间短的公司靠融资、炒作来获取资金,可能出现挪用社保款项的风险。

服务团队   专业高效的服务团队是后续服务的保障

服务流程   一家专业的的社保外包公司对于社保增减员必须确保准确率是100%,不会出现漏增、错增。

信息保密   有资质的公司会对代理员工的信息保密,不会泄露数据。

服务口碑   服务口碑很重要,不能光看广告,找错外包公司将对公司产生很严重的后果。

服务反馈   增减员后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有增员成功等截图。

响应速度   客户出现问题,是否短时间回复并落实推进。

网点规模   外包公司在在全国自有网点的数量决定了外包公司的大小。

惠州社保代缴服务内容

1、企业及个人社会参保信息的变更;

2、企业及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和变更;

3、为员工办理、申领医保卡、社保手册;

4、协助有关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生产住院手术费等有关生育保险的费用报销;

5、协助申领生育津贴、晚育津贴;

6、办理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

7、为外地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跨省、市异地转移;

8、每月编制并向企业提供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明细;

9、通过电话或邮件解答关于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等相关问题。

骏伯集团总部在广州,于2003年成立以来,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家核心城市为中心的辐射全国的350多个网点,覆盖中国大陆所有31省份及广东省内所有21地级市,为员工人数多、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一地签约、全国操作”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给客户提供更满意、更全面的“点对点”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能及时按照各地新的人事政策调整与操作各项服务,为企业有效规避政策风险,减少运作成本和精力,搭建出全方位的服务平台。

联系人: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曾先生13609029349   Q 1421135022

联系人 曾先生
13609029349 1421135022
1421135022@qq.com
上一条 下一条
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