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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3-29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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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在第十二条(三)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意见稿为40%)优先向公募产品(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

在第十三条中新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在第十八条中,删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发行人,可以向前款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删去“上市公司前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股份减持方面,删去“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特定股东不得减持前股份”,并修改为“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联系人 白萍芳
17020313256
348135285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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