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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3-29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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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河北省
来源 广州笠时代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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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开户条件:账户日均股票、资金合计50万元并拥有24月交易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可投资科创板。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资科创板,均可联系本人开户。

科创板开户条件:账户日均股票、资金合计50万元并拥有24月交易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可投资科创板。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资科创板,均可联系本人开户。

监证会与上交所对既有的科创板实施意见进行了约67处修订,对此前不够明确的信息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包括对于中国监证会与上交所的分工做了进一步的明细,对发行人的权责做进一步明细,以及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进一步明细等。我们对6大征求意见稿中一些重要修订进行了梳理: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1、在第二十五条中,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征求意见稿为6个月)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2、在第二十八条中,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 个月后(征求意见稿为1年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3、在第七十四条(五)中,在“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中新增,“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 个月至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4、在第八十条,针对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内容中新增,“前款规定的红筹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适用《若干意见》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具体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5、在第七条中,新增“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科创公司应该在定期报告汇总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况;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6、在第十一条中,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新增),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7、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方面,在第十九条中,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交易所统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标准等事项由交易所规定。

征求意见稿为“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由交易所审核,并经由中国证监会注册”。

联系人 白萍芳
17020313256
348135285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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