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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港沣国际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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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一八二*////0143///*195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贸东三环建外SOHO东区5号楼 外商独资公司: *(一)字号: 股东是自然人:只能用中文当字号 股东是法人股:可以用英文当字号,字号必须与法人股一致 (二)行政区域: 1、必须带行政区域,要不带北京,要不带中国 2、带中国的:5000万注册资本金,国家局核名,中国只能放在中间,不能放在前面 3、带北京的:在组织形式的前或后均可 (三)经营范围: 1、《市场调查》只有中外合作企业才能写,其他性质的企业写不了 2、《销售种子,五谷杂粮》外商独资不可以写,中外合资可以写 3、《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可以直接写,但是户外广告,灯箱制作等需要审批广告经营许可 (四)注册资本: 1、外商独资公司要求10万人民币,有批发的要求50万人民币,中外合资的要求50万人民币 2、可以认缴,不限次数 3、投资总额在1个亿就要去北京市商委交材料,如果更大的需要市商委交材料上报商务部,法人去说明什么为什么注册金额这么大 流程 ---网登 ---提交材料(北京市工商局) ---登报公告(北京市工商局指定报纸) ---地税报到 ---银行开户(外币账户) ---国地税报道 30-40个工作日可办理完结 注册外商独资公司材料: 股东是自然人:护照复印件在当地的公证处做公正在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做认证,如果有外文还需要在大陆的翻译公司做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的翻译章,还需要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我司可代办) 股东是法人股:公司的营业执照、董事名录、股东名录、章程、有权签字人签字证明文件,这些资料也需要做公证认证并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于1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这部关系到亿万消费者“买买买”的法律,将会带来哪些改变和影响? 一、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范畴 从平台购物到朋友圈购物,再到直播购物,我们的网购渠道愈来愈多。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也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很多消费者明明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真实的评价却在评论区“消失”了。这种情况今后将会改善。电子商务法明确,不得删除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三、制约大数据杀熟 互联网的计算能力强大,它可以根据不同人的购买喜好、习惯,做出“千人千面”的页面。新法实施后,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四、禁止“默认勾选”,应显著提示搭售 默认同意获取个人信息、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这样的消费场景曾无数次上演。这些互联网平台的猫腻——“默认勾选”将成为历史,消费页面应让消费者知情,并主动勾选“同意”。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五、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规定的押金退还要及时退还……未来,押金退还的程序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六、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的难点问题 新法规范了各类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难点问题,包括快递、支付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七、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为电商促销季里获得更大的流量,有平台会对商家强制“二选一”,新法下,这一行为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八、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今后,这些标记必须更加明显。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九、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未来,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如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担责。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新华网)
联系人 | 张东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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