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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缴绍兴慈溪社保,温州社保代理公司,代买宁波五险

发布时间 2018-12-27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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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骏伯人力
区域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市
来源 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

详情描述:

交代缴绍兴慈溪社保,温州社保代理公司,代买宁波五险

员工承诺“单位应交社保费费用由自己承担”,法源判决无效承诺

员工余某在申请补交其在职期间不足额社保缴费基数时,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公司应交部分和个人应交部分的费用均由申请人本人承担,这样的承诺依法能否得到支持?

在2014年6月27日至2017年10月15日期间,某房地产公司与余某建立了劳动关系。2017年8月上旬,成都市新都区社保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社保稽核,该公司于次月7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公司同意为余某等数名员工办理在职期间不足额社保缴费基数的相关补缴手续,但要求申请人本人承担公司应交部分和个人应交部分的全部费用。

法源一审认为,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国家强制,而非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承诺而拒绝履行该义务,余某作出的自愿负担公司应交部分费用承诺因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承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终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的应予补缴。

该案中,某房地产公司负有为余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规定的,不受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变更,因此某房地产公司关于社保补缴费用中公司应交部分和个人应交部分的费用均由余某本人承担的决定以及余某出具的承诺函均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源依法肯定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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