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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一服饰有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00多万,被国税稽查部门处以重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据悉,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原本是一家普通的服装加工厂,那么这个服装厂为什么对外声称是一家服饰公司呢? 原来,一出口骗税团伙看中了服装加工厂的生产规模,找上门来每月给服装厂的周老板七千元支付厂房租金,要求周某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注册为厦门一服饰有限公司法人,并将该公司的牌子挂在加工厂门口,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 虽是小本经营也有一定收入,但周老板禁不住骗税团伙抛出的 “诱饵”,终这个并无真实生产和真正交易的服饰公司,与不法进出口公司根据事先商定的金额发票伪造购销合同,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84万元、税额235万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受到厦门市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同时,因涉嫌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政策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联系人 | 王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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