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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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骏伯人力 |
区域 | 广东省 - 广州市 - 天河区 |
来源 |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离职后公司继续为员工缴社保,可以要员工返还吗? 2010年3月24日被告王雪莲应聘至原告处做销售导购员,双方签仃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0年3月24日至2012年7月2日。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后,原告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开庭自认于2012年7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8月,被告至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原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8月27日下达改正指令书,要求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改正。原告迟至2013年1月28日才前往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劳动者未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用人单位陈述,将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时间认定为2013年1月28日,并据此责令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至2013年1月份。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自2010年3月至2013年1月社会保险费用7596.05元。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于2012年7月20日,该事实得到双方承认,劳动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应当存续至2012年7月份。用人单位没有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令书及时履行其代缴义务,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收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也没有履行其审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致使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承担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这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因而用人单位无权向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迟延履行代缴义务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款第(三)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而不应当责令其补缴至实际缴纳日止。用人单位缴纳的该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无法律依据,可向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张退回,但其必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司介绍: 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15年的Hr行业经验!以良好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熟的运作和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品牌信誉。骏伯立足于广东辐射全国,截止目前全国均有300多个操作网点、直属分公司覆盖广东21地市以及北上广深!骏伯人力已为5000多家国内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且获得一致好评!骏伯企业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为企业和人才提供诚信、专业、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 提供全国范围(五险一金代理、薪酬福利代发、职工劳动合同代签等服务) 办理联系方式: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奇 电话:13431007953(同V信)、020-38023598 办公QQ:8520013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东塔8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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