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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改名为金拱门员工的劳动合同要改吗丨社保代理

发布时间 2017-11-09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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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骏伯人力
区域 广东省 - 广州市 - 天河区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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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一条炒的很火热的新闻,我们熟悉的麦当劳叔叔,悄悄改名了。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2日正式更名为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其各地分公司也正陆续更名。


那么问题来了!


麦当劳(中国)换了大boss,又换了公司名字,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也应协商一致变更呢?


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如果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呢?


骏伯人力集团的HR专家告诉你


关注一: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


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用人单位单独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所以,当“麦当劳”改名“金拱门”后,职员工与麦当劳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员工在原麦当劳公司的工作年限由变更后的金拱门公司承继,员工的相关权利不受影响。


但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使用新名称,不得再继续使用麦当劳公司这个名称:


1.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2.公司名称变更后招用新员工。


关注二: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


同即依然有效。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354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


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使原麦当劳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与劳


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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