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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期间,工资如何发放,中山社保代缴,中山社保代理

发布时间 2017-10-12 收藏 分享
价格 40.00
品牌 骏伯人力集团
区域 广东省 - 中山市 - 石岐区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当劳动者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性的采取措施,一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二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但是,培训期间的工资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发放,是一个令用人单位头疼的问题。

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用人单位经常感觉“不值”,因为劳动者并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没有为企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劳动者则认为,其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培训,目的也是为了提高职业技能。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目前,法律对此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的劳动,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根据正常工作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关键在于确定劳动者接受培训期间是否视为提供了正常的劳动。

有观点认为,劳动者接受培训的原因是自身能力不能胜任工作,这在本质上属于劳动者的个人原因,而且在接受培训期间劳动者客观上也的确没有提供劳动。

所谓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只在“产假期限”、“工伤医疗期”、“参加特定社会活动”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而接受单位的培训显然不属于法定的范围。因此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只发放基本工资。

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非是因为存在主观过错,而是因为客观能力达不到岗位的要求,而客观能力和很多因素有关,不能简单的归责于劳动者本人。

此外,培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者在培训期间客观上没有提供劳动不是因为自己偷懒,而是因为用人单位不让自己提供劳动。因此,在一切都是用人单位的安排,并且劳动者对此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从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我们倾向认为,第二种观点可能更加合理。

因为劳动者接受培训期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并非劳动者本人所能决定,而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据此只发放基本工资实际上相当于降低了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岗或者培训,而根据“岗变薪变”的原则,一般调岗可以适当调薪。

因此,调薪一般伴随着调岗而发生,如果允许培训期间调薪,其实相当于允许用人单位同时培训和调岗,这对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也违背相应的立法本意。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参加培训之前与用人单位对此另有约定,则可按照约定执行。

公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为国内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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