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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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骏伯人力集团 |
区域 | 广东省 - 惠州市 - 惠城区 |
来源 |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再审申请人(一审(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5号案原告、第3451号案被告,二审上诉人):胡?选 被申请人(一审(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5号案被告、第3451号案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南?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胡?选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南?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南?传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95、796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 胡?选申请再审称:(一)我不存在旷工事实,只要南?传媒公司提供经我签字确认的2013年3月的上班打卡记录,则能直接证实我是否在打卡上班。南?传媒公司持有上述记录而不提供,则应推定我的主张成立。(二)南?传媒公司的培训文件均在OA上公布,我被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作待遇后无法登陆OA,故无法知道南?传媒公司开展培训的日期。同时,我从事的是报纸征订等业务拓展工作,早晨打卡后即出去跑市场,故不知悉培训的事实。另南?传媒公司也没有在培训通知中规定未参加培训即为旷工。(三)我提交的录音光盘也可证明我在一直按时上下班。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再审。 南?传媒公司没有进行答辩。 再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两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从胡?选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否认定胡?选存在旷工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胡?选没有参加2013年3月的培训。根据南?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该公司于至9日对业务部门全体人员进行培训,一审法院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当庭登陆系统页面,显示胡?选曾经登陆OA系统,故胡?选主张不知道培训事宜,与事实不符。胡?选知道公司组织的培训计划,却无故不参加培训,其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在上述期间正常上班。此外,胡?选在到广州市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南?传媒公司请假。二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确认胡?选旷工四天,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规则。胡?选旷工四天,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南?传媒公司对胡?选作出辞退决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胡?选请求南?传媒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处理正确。胡?选的再审事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胡?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选的再审申请。 我司简介: 全国300多个网点: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合肥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网点遍及中国大陆所有31省市,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广东21地市及中国大陆31省市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 属地化管理需求:为员工人数多、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一地签约、全国通行”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强大、齐全的服务网络高效解决客户人力资源属地化管理问题。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社保咨询及办理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先生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热线:020-38023598-83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8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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