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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有何区别?梅州社保代缴,梅州社保代理

发布时间 2017-09-04 收藏 分享
价格 40.00
品牌 骏伯人力集团
区域 广东省 - 梅州市 - 梅江区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能是因为受到上述法律规定的影响,实践中很多人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是一回事,因此很多用人单位经常会与劳动者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

但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其实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也并不完全相同。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协议。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小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可能性。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二者的联系。

此外,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也存在以下明显的区别:

(1)保密义务的对象是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者;而竞业限制义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保密义务一般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劳动者就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3)保密义务要求劳动者必须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来实现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

(4)劳动者履行了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用,可由双方自由约定,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

但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或依约支付经济补偿。

(5)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还有保密的必要,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而竞业限制的期限较短,法律明确规定长不超过二年。

可见,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存在较大区别,从明晰相关权利义务的角度而言,建议分别进行约定,而不要混杂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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