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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计发?芜湖社保代缴,芜湖社保代理

发布时间 2017-07-20 收藏 分享
价格 40.00
品牌 骏伯人力集团
区域 安徽省 - 合肥市 - 庐阳区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提醒:

  因答疑单位为地方人社部门,因此部分引用政策可能具有一定地方性,仅供参考,请注意鉴别。

咨询

  我是安徽省某单位负责人,我想咨询一下,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计发呢。

解答

  用工单位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职工在事假期间单位要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病假期间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

  (二) 法定工作时间,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 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74小时进行折算。

  (三) 正常劳动, 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四) 克扣工资, 是指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五) 无故拖欠工资, 是指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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