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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一定是工伤吗?珠海社保代理,代买珠海社保

发布时间 2017-07-11 收藏 分享
价格 40.00
品牌 骏伯人力集团
区域 广东省 - 珠海市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一、相关案例

某手机网游开发企业的员工年龄大多不超过35岁,学历以硕士研究生为主。

近年来,由于手机网游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在同行业中争取有利地位,该公司的员工经常加班,有的时候甚至 “连轴转”24小时不休息。

今年年初, 该公司一名年仅32岁的软件工程师在连续加班后,在岗工作期间猝死。该公司想知道,该员工的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

二、案例解析

近年来“过劳死”现象日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这既是因为现代人工作生活节奏加快产生的压迫感让很多上班族都有“身体被掏空”的感受,也是由于人们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关切所致。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过劳死”被认定为工伤,应当包括以下条件:

其一,员工属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而非受到外力伤害;

其二,员工发病的病因、病情、病症在所不论,但终发生了死亡的后果;

其三,员工发病的时间、场所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

也就是说,员工“过劳死”的病因也许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猝死应当发生在员工在岗工作期间,否则即使员工死亡后果与其工作压力等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该员工属于在岗工作期间猝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的证件,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 [2004] 256号)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的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作为国内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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