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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找人代签有风险,深圳社保代缴,代买深圳社保

发布时间 2017-06-26 收藏 分享
价格 60.00
品牌 骏伯人力集团
区域 广东省 - 深圳市 - 福田区
来源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详情描述:


案例

2008年2月5日,何某入职江门某制衣厂担任门卫一职。同年3月5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1日,厂方又和何某续签劳动合同一年,约定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止。

2009年12月4日,何某被某厂解雇,当天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厂方支付何某“总劳动报酬”、“代通知金及补偿金”共计5000多元。

之后,何某以厂方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该厂告到了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2009年4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000多元等。何某诉称,2009年6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他本人并没有亲笔签名,而是他人代签的,代签劳动合同的是时任厂方“出纳/人事”一职的文小姐,所以等于厂方没有与他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因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并非何某本人所签,因此该续订的合同在法律意义上并未生效。因未生效,故视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遂裁令某厂应支付何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只能劳动者自己本人签名,而不能代签名。

当然,如果劳动者本人授意由他人代签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未提出异议并将合同以自己所签的名义交回单位,实际上已承认和认可了劳动合同,可认定已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名”,理应认定“未签”。本案中,何某的情况符合第二种情形,其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应得到支持。

知识点

代签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由他人代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而订立劳动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形式来完成,这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接受的表示,是其真实意思在法律上的表现。当然,劳动者也可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委托他人代签,而是由用人单位让他人代签,劳动者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的,则所签的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劳动者知道代签一事之后予以追认,或者不作否认表示的,则视为同意,所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监会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专业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

骏伯人力集团成立13年来,深得社会、政府及客户的认可,荣获国家、省、市各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等诸多荣誉。主要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动保障事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理、代发工资)、人才租赁(人才派遣、劳务派遣)、业务外包、人事代理、高级猎头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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