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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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骏伯人力 |
区域 | 广东省 - 汕尾市 - 城区 |
来源 |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入职身份要真实 案例:1997年10月,刚满14周岁的祁芸为了能去广东,以大她10岁的姐姐的名义向广西当地派出所报称姐姐祁英(化名)的身份证遗失,并获取了当地公安部门制作的一张“祁芸面孔+祁英身份资料”的新身份证。1998年2月12日,中山市一大型玩具厂招女工,限定年龄条件18至28岁,祁芸持这张身份证件顺利应聘进入该厂工作。2007年12月底,“祁英”在广西老家中休产假,工厂因需要与“祁英”签订劳动合同,遂电话找“祁英”询问有关事项,然而,“祁英”家人称,祁英从来都没有去过广东打工,工厂由此起疑。 2008年3月,“祁英”休完产假回到工厂继续上班,工厂要求“祁英”提供真实身份资料。无奈,“祁英”将自己借用姐姐身份证应聘的情况告知工厂,工厂令祁芸提供真实身份资料,而此时的祁芸无法提供。因此,厂方将祁芸解雇。祁芸遂请求厂方支付各种经济赔偿63万元。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工厂以祁芸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并且无法提供其真实身份证给工厂为由解雇,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驳回了祁芸的赔偿请求。 说法 当前,劳动争议案中经常出现这么一种现象:原告的姓名并非用人单位的在职注册员工。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官介绍,这类原告多为入工厂时不够法定就业年龄,于是借用或者伪造他人身份证,在做工的一段时间里平安无事,但遇到劳动纠纷,他们就“原形毕露”。据了解,遇到这种人名不一的案子,劳动仲裁员和法官都会从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比如:欠薪、工伤等纠纷,大都会以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为由维护劳动者利益,但遇到辞退等纠纷时,一般都不支持劳动者的赔偿请求。可以看出,中山市人民法院就“祁英”一案的判决,就坚持了这种处理方式。事实上,对劳动者的入职要求,《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对劳动采取欺诈手段进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非但不予以赔偿,还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其追讨违约金。祁芸因没到法定就业年龄,而以“祁英”的身份证入职,属于欺诈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限定年龄条件18至28岁”的招工真实意思,祁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故,其遭解雇后不能获得赔偿。 知识点:入职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款第(一)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此类劳动者的不当情形有:提供“假证件”、“假建立”、“假履历”等等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作为国内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咨询热线: 联系人:魏先生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热线:020-38023598-83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8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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