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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落实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联系人:廖先生 联系电话:15817166732 办公QQ:812686984 总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东塔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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