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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2-02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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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北京市 - 北京市
来源 上海红上红文化艺术品公司

详情描述:

第三章代理制度  第六条本所是产权交易平台,依法履行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职能职责。会员可以在本所依法从事代理业务。  1、文化产权VIP经纪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受本所委托,成立本所在该行业或地区的授权办事机构,代理相关的文化产权交易活动;与产权转让方或受让方签订文化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在本所从事的文化产权交易任务;代理市场营销方案的策划与执行、清产核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  2、国有产权经纪会员、文化产权经纪会员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3、专业会员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4、信息会员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  5、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代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纪及政策规定,遵守本所有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本所应当对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6、会员完成委托代理业务,可以按约定收取交易手续费,应当按规定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章资格制度  第七条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为保障各类所有制产权交易安全、规范、有序,本所特执行资格制度。  1、经纪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市产管办申请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本所对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会员,在本所网站(WWW.SHCAEE.COM)进行公告,并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培训和合同管理。  2、没有申请或没有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经纪会员,不得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但可以从事非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本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帮助提高管理水平。  3、专业会员、信息会员不得在本所直接从事产权经纪业务。 

联系人 吴经理
13391085170
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2号静安高和大厦26楼
126490858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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