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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发布时间 2016-03-17 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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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上海拓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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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试点之日税款所属期起,全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C)《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D)《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E)《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  括: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  2、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和普通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货物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  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  取得的普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其纸质资料的报送份数、期限由市(地)国税机关确定;纳税申报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如何报送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电力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要求填报,今后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资深顾问:王小姐 手机及微信号:18821197206  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378号万事利大厦1501室  微信公众号:拓毅投资  联系电话:咨询电话及QQ统一号码:71201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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